多地查处加油站作弊逃税,盘点加油站的8大税务风险
去年以来,全国多地相继开启加油站专项检查行动,严打整治加油站作弊逃税行为。本文从近期曝光的多起案件出发,梳理加油站偷逃税的主要行为方式,并盘点加油站经营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并提出防控建议,为相关企业防控风险提供思路。
一、多地曝光加油站作弊逃税案
(一)江苏高邮:违规使用私人二维码收款隐匿收入逃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指导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高邮市某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违规使用私人二维码收款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145.14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68.84万元。
(二)宁夏中卫:利用第三方收款平台和个人账户收款不入账逃税
近期,中卫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宁夏某加油加气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利用微信(财付通)第三方收款平台和个人银行账户收款不入账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89.20万元。中卫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9.54万元。
(三)甘肃白银:篡改加油机芯片、安装作弊软件隐匿收入逃税
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指导白银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了靖远力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三滩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篡改加油机主板芯片、安装作弊软件、个人微信和现金收款不入账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47.19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0.05万元。
二、加油站偷逃税的三种常见方式
近年来,加油站作弊偷逃税案件呈多发态势。总体来看,加油站的偷逃税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现金、私户账外收款不申报
该种方式是最为传统、粗暴的偷逃税方式。加油站向散户销售汽油、柴油等,以现金收款,不在账簿中记载反映,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通过法定代表人、员工的银行卡收款,但未将售油收入记载在账簿中,以此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这都会导致少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继而导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还有的加油站销售加油储值卡业务不记账,不申报。比如某加油站新增办理加油储值卡业务,该部分加油业务的销售额未进行纳税申报,也未记账。经税务机关核对加油储值卡充值记录、加油储值卡消费记录、加油储值卡退款记录内容等,发现该加油站少计收入。从而导致了少申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
(二)通过第三方渠道售油不入账
该种方式下,加油站通过不同渠道销售汽油、柴油等,然后隐瞒收入,不做主营业务收入,不申报纳税。比如某加油站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汽油、柴油,向税务机关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且这部分也不做主营业务收入记帐,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再如某加油站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经营期间使用货车帮平台销售柴油、使用帮油网平台销售汽油共5167131.03元,未申报纳税。
(三)篡改加油机数据隐匿真实收入
加油站的加油机的数据直接关乎售油的数量,IC卡管理系统导出的栏次有列表、班次、时间、油枪号、加油类型、价格、油量、金额、支付类型、IC卡类型等栏次。
加油站为了利益最大化,有的会采用不正当手段,使加油机输油量小于实际量。实践中,加油站进行加油机作弊的方式层出不穷,主要方式包括:后台设置参数对加油数据进行筛选拦截;篡改加油机主板芯片、安装作弊软件;擅自改动、拆装税控设备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第三条规定,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成品油零售企业快速发展,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受到了越来越严格的计量监管和税收监管。例如,各地纷纷开始试点智能税控系统:广东步推广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湖北襄阳全面启用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
智能税控系统推广后,税务机关不仅能够全面、动态地把握加油站的销售数据,配合加油站视频监控AI识别预警,还可以实现对真实交易双方的识别、跟踪与异常情况的预警。届时,稽查更容易发现交易模式中存在的“票货分离”“资金回流”等异常现象,增加加油站的偷税、虚开风险。
三、加油站7大税务风险及防控建议
各地加油站除常见的7大税务风险及防控建议如下:
风险一:无票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
加油站企业因其自身特点,存在比例较大的无票销售情况,通常加油站企业无票销售收入一般是在月末统计,并在次月申报期内对无票销售收入进行统计并上报。但存在部分加油站企业因数据错误、购销存台账不全、主观故意隐瞒等原因,未及时将无票销售部分如实计入当期收入,此项操作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品油购销存明细台账,并制定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核查台账数据与实际库存的一致性,同时配合税务机关安装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实时读取加油机数据,便于成品油进销存的动态管理与监督,确保无票销售收入在当月确认并申报缴纳相应税款,避免发生偷漏税、税款滞纳等风险。
风险二:销售折扣未正确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加油站企业经常开展打折促销等优惠活动,开具发票时若不注意折扣金额的填写,可能导致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的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在发生打折促销、满减优惠等销售折扣行为时,要注意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避免出现相应的涉税风险。
风险三: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风险
因成品油的受众面广,加油站企业的销售对象离散度高、现金结算的情况较多,使得加油站企业通常存在较大比例的无票销售的情况。比如大量的私家车等非经营主体采购成品油不需要取得发票;某些行业如农业,本身属于免税企业,采购成品油也不需要取得发票等。因此,部分财务人员或企业利用此部分富余票的销售额进行虚开发票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税款流失,同时也涉嫌触犯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条款,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管理,一方面提升企业法律意识,杜绝企业层面的违法行为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成品油进销存明细台账,并制定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核查台账数据,避免利用富余发票进行虚开等违法行为发生。
风险四:无扣除凭证违规税前扣除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加油站企业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对加油站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风险五:转让房地产少计收入少缴土增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513号)规定,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不应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加油站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如将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估价后在收入中扣除,会产生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减少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加油站企业转让房地产时,不得将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后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确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的数据正确。
风险六:发售加油卡违规开票风险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油站企业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业务较多,部分企业因对政策熟悉度不高,容易错误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对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预售卡业务按预收款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政策在其加油后按回笼记录开具。如预售单位要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的发票信息需与实际结算的商品名称、油款金额一致,以规范加油卡出售、账务处理、开票等流程,避免可能出现的违规开具发票风险。
风险七:销售加油卡出现“票货分离”风险
近年来,加油站销售加油卡业务经常出现“票货分离”情况,即购卡者与购油者不一致、受票方非实际的油品消费方。此时,加油站面临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造成加油卡购销业务“票货分离”情况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加油站恶意虚开,也可能受销售代理和下游企业的欺骗而善意开票,应具体分析“票货分离”发生的原因和油卡经销企业的主观状态,对案件性质和责任作出正确的认定。加油站应在售卡过程中加强对销售代理的监督,同时严格避免出现资金回流情况。如果发生风险,应结合自身业务客观情况和主观认知状态作出有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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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理税